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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与金乡县和佳食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金乡县和佳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号原告: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ItaliaMarittimaS.p.A.)。被告:金乡县和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正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和佳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ItaliaMarittimaS.p.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4元减半收取7282元,由原告意大利海运股份公司承担。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千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