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龙江与王福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江,王福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江,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福拥,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城郊乡卡南村四组2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江与被执行人王福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福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江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