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黄增容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黄增容,易耀玲,车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计星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吴厚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红,刘德新,均是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石化工业区一区北片A-04-03(自建厂房)。法定代表人:杨波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增容。被执行人易耀玲。被执行人车秋慧。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吴土新名下的位于茂名市环市西路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13)第02001106号)。现因(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土新名下的位于茂名市环市西路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13)第02001106号)的查封。解除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