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张XX与XXX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67号申请行人张XX,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被执行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XX诉XXX有限公司、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通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