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阳与陈炜、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陈炜,章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沈阳,无业。委托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炜,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居民*组。身份证号码3301221972********。被告:章黎明,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301221968********。原告沈阳与被告陈炜、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委托代理人于勋冬到庭参加诉讼。陈炜、章黎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诉称:2012年7月10日,陈炜、章黎明向沈阳借款46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4年7月10日,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执行。届期,陈炜、章黎明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要求陈炜、章黎明偿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沈阳诉讼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炜、章黎明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沈阳提供如下证据:1、沈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沈阳主体资格。2、陈炜、章黎明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陈炜、章黎明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2012年7月10日由沈阳(甲方)与陈炜、章黎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用于证明陈炜、章黎明向沈阳借款4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需承担甲方包括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损失。4、沈阳与韩丽军的结婚照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阳县支行、安徽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各一份。用于证明沈阳与韩丽军系夫妻关系,沈阳于2012年7月11日、7月17日从沈阳和韩丽军银行账户取款500000元,并于2012年7月17日将460000现金交付给陈炜、章黎明。陈炜、章黎明在2012年7月10日的借款合同的下方出具了460000元借款收条。5、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用于证明沈阳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证认为:沈阳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陈炜与章黎明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0日,沈阳(甲方)与陈炜、章黎明(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出借乙方460000元,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在合同期限内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如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需承担甲方包括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损失。2012年7月17日,沈阳将460000元借款交付给陈炜、章黎明。届期,陈炜、章黎明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23日,沈阳具状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沈阳为此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炜与陈炜、章黎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炜、章黎明向陈炜借款46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沈阳合理的索款损失。沈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炜、章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借款4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炜、章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诉讼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6元,由被告陈炜、章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传君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唐家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林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