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某某某银行与刘某甲、何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某某某银行,刘某甲,何某,刘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某某某银行。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何某(刘某甲之妻)。被执行人刘乙。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某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何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何某偿还陕西西乡某某某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704.3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刘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何某、刘乙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要求履行本案义务。经核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执行告知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未受偿的20000元及利息2704.33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241元,案件受理费3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