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世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雪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世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雪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东莞市世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602室,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詹伯期。委托代理人李云聪,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翠儿,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广州市雪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环村西13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陈水德。原告东莞市世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雪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云聪、叶翠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总金额为71500元的原料,双方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出具支票,原告按时交付货物,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以支票用完为由未能出具支票支付货款。货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支付了货款20400元,仍欠原告货款51100元。后被告向原告开了一张金额为51100元的支票,但支票到期日原告到银行办理入账时,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退票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但被告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100元及违约金(以51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交易往来,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采购金额为71500元的货物,原告按时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将盖有原告公章的《销售合同》、盖有原告出货专用章的《成品出货单》送至被告处,被告财务兼采购陈小敏在《成品出货单》签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400元货款,后又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1100元的支票。原告在支票付款期限到期后前往银行兑现支票,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原告为此提交《销售合同》、《成品出货单》、中国银行支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予以证明。其中中国银行支票显示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用途为货款,金额为511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显示退票日期为2015年1月4日,退票理由为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原告主张其起诉后被告仍未付款,也没有就案涉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实为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成品出货单》、中国银行支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支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中国银行支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显示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金额为51100元的支票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退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1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雪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世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75元、保全费520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勇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靓(代)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