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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艳娟诉被告昌图县老城镇安家村民委员会承揽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娟,昌图县老城镇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姚艳娟。被告昌图县老城镇安家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张海,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姚艳娟诉被告昌图县老城镇安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家村)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裴海军独任审判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艳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家村主要负责人张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艳娟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涂料款6577.8元,并按银行利率给付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安家村未提出答辩。审理中,原告姚艳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5月20日被告安家村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安家村欠原告涂料款(包括工钱)6577.8元。审理中,被告安家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欠据上标明经手人,并加盖被告公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原告姚艳娟承揽被告���家村的涂料粉刷工程,2012年5月20日被告安家村就所欠原告姚艳娟涂料款及劳动报酬款共计6577.8元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标明经手人为何权,并加盖了被告公章。本院认为,原告姚艳娟承揽被告安家村涂料粉刷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就涂料及劳动报酬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表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完成了承揽项目,被告应欠据标注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在结算时未约定给付时间和违约条款,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和价款,因原被告未约定违约条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家村应给付原告姚艳娟承揽工程报酬款和涂料款共计6577.8元,此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姚艳娟要求被告安家村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家村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安家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