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仕全与黄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胡仕全,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黄明勇,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仕全与被告黄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仕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仕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仕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胡仕全负担。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