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伊春市伊春区某某木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伊春市伊春区某某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某某木业。法定代表人沙某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依据友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某某木业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友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