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阜宁县沟墩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彭大州、邵红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沟墩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彭大州,邵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沟墩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镇西街9号。负责人陈东,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彭大州,农民。被执行人邵红才,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良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大州、邵红才银行存款7450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天德执行员 郝晓东执行员 吴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