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赵某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年××月××日生次子赵某丙。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打,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望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完全违背事实,纯碎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找的借口。实际上,我与原告系同村人,他人牵线订婚后,经过接触了解,双方都认为脾气性格相投才结为夫妻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本不是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年××月××日大儿子出生,今年20周岁。在这21年的婚姻当中,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前几年我们俩在老家打拼。为了提高家庭收入,2005年我们俩又到石家庄打工,期间,小日子过得很好。2008年我再度怀孕,直到分娩夫妻俩才会老家。××××年××月××日次子赵某丙出生,几天后,我们夫妻又回石家庄。之后,原告上班,我在家看孩子料理家务。直到最近发现原告感情发生变化,故意找茬,挣的钱也不给我和孩子花,大儿子看出端倪,极力劝我忍让。为了给两个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认为夫妻20多年已走过的风风雨雨,完全可以摆脱近期的不愉快,我们夫妻感情没有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有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又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丙。二十年来,原被告双方为了创建一个美好的家庭,共同努力,先在老家打拼,后又到石家庄一起打工,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否认,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否认,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儿子,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