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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俊星与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星,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星。被执行人:潘桂荣。申请执行人李俊星申请执行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星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2014年3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潘桂荣银行存款5000.00元,而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俊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潘桂荣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