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秋红与洛阳市西工区岳阳楼酒店、李丽、李凯、白宏伟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红,洛阳市西工区岳阳楼酒店,李丽,李凯,白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92号原告王秋红,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岳阳楼酒店,经营者李凯。被告李丽,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李凯,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白宏伟,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红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岳阳楼酒店、李丽、李凯、白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秀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