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永波与杨昭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波,杨昭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84号原告:罗永波,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郑明友,男,汉族,195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被告:杨昭健,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才,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婵娟,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波与被告杨昭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永波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月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