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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秦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秦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仕伟,系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纪小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祖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涉案施工地在新疆石河子市。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该案应由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多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乙 燕助理审判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