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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幕海涛、王瑞霞、王虹、扆秀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幕海涛,王瑞霞,王虹,扆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幕海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姚暹街建东巷北一排8号。被执行人王瑞霞,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五巷3号。被执行人王虹,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南路32号。被执行人扆秀芳,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街槐豫东路八巷5号。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5)运证执第4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借款155147元,执行费2227元共计1573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幕海涛、王虹、王瑞霞、扆秀芳存款十五万七千三百七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