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齐xx、吕xx、李xx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xx(绰号“豆芽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x,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医生,工作单位肇州县中医院。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x、吕xx、李xx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xx、吕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2时许,在肇州县静雅世界小区最南栋东边第6个商服楼内,被告人齐xx以推牌九的方式设局聚众赌博,被告人吕xx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并为赌博人员放哨,被告人李xx和齐xx相互在赌场抽红和“照管”,共抽取红利人民币6600元。当晚公安机关将齐xx、吕xx、李xx及参与赌博的吕x、陈xx、刘xx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当场抓获。缴获抽红款及赌资共人民币13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xx、吕xx、李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吕xx、李xx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xx、吕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2时许,在肇州县静雅世界小区最南栋东边第6个商服楼内,被告人齐xx以推牌九的方式设局聚众赌博,被告人吕xx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并为赌博人员放哨,被告人李xx和齐xx相互在赌场抽红和“照管”,共抽取红利人民币6600元。当晚公安机关将齐xx、吕xx、李xx及参与赌博的吕x、陈xx、刘xx、杨x、毕x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抽红款人民币66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33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齐xx刑事判决书。2、证人吕x、陈xx、刘xx、杨x、候xx、张甲、张乙、李x、付xx、施xx、任xx、张丙、张丁、黄xx、张戊、董x、辛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齐xx设赌局以20比1抽红,李xx也在现场抽红的事实。3、被告人齐xx、吕xx、李xx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4、辨认笔录,系参与赌博的人员对三被告人的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吕xx、李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吕xx、李xx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xx曾因赌博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齐xx、吕xx、李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抽红款人民币6600元,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审 判 员 逄 杰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莹莹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