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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恢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与吴卓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吴卓昂,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恢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吴卓昂。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388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