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与李福凤、胡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李福凤,胡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程昌群,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陈坤强,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秦明芳,女,194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凤,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胡莉,女,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胡华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被告胡莉父亲。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71987-9),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41号。代表人:姚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剑,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与被告李福凤、胡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昌群、陈坤强、秦明芳负担。审判员 邢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