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俊波与张敬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波,张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波。被执行人张敬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金 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张颖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 亚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