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易春与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易春,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周易春,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甲子口因特拉根。法定代表人王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易春诉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易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易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易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易春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