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凯贤,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广州翔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