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德安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德安,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德安,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北京巴布科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孙德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德安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相关部门不给被申请人就涉案停车场备案,是由于涉案停车场中的地面停车场车位数严重超过了规划数量,必须得到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但被申请人未得到涉案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涉案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场备案,必须得到民防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备案,但被申请人未得到民防部门的同意。这些事实,二审法院既不向备案机关予以查证,也不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询证。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孙德安与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并在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4月9日使用了国典华园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具有一定依据。孙德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孙德安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德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德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