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伟娟与娄伟飞、俞国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伟娟,娄伟飞,俞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郑伟娟。被执行人娄伟飞。被执行人俞国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横商初字第0005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娄伟飞、俞国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国成在仙居县农村信用联社账号:62×××67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