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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蔡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田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