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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封启华申请管齐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启华,管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封启华,男,1978年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南方上格林锦程苑。被执行人管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槐树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封启华与被执行人管齐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管齐至今未履行(2013)汨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管齐返还申请人管齐226374元;二、本案诉讼费10084元,执行费用32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管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管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39753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