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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兰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661号罪犯姚兰忠,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文盲,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兰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姚兰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兰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兰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数罪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兰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