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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立珍与赵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珍,赵立敏,迟永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38号原告杨立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新权村*组**号。被告赵立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被告迟永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原告杨立珍与被告赵立敏、迟永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2380元,退还2355元。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