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立珍与赵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珍,赵立敏,迟永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38号原告杨立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新权村*组**号。被告赵立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被告迟永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原告杨立珍与被告赵立敏、迟永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2380元,退还2355元。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