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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清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