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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8年2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居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