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啟君、尹鹦鹉、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啟君,尹鹦鹉,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峰,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啟君,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被告尹鹦鹉,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黔路旁)。法定代表人向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鹤城信用联社)与被告禹啟君、尹鹦鹉、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湘辉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代理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城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华商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啟君、尹鹦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鹤城信用联社诉称:被告禹啟君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期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月利率1.16912%,逾期还款加付50%的利息。被告华商物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禹啟君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付至2014年12月17日已经违约,被告尹鹦鹉与禹啟君为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华商物流公司辩称:被告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确实是为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提供担保责任,但就本案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被告的担保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进行确认。被告禹啟君、尹鹦鹉没有答辩。原告鹤城信用联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1、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情况;2、贷款申请、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进账凭证、贷款发放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30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贷款金额300万元,借期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月利率1.16912%,未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贷款逾期加付50%利息等。原告依约发放300万元贷款给被告;3、股东会决议、保证责任承诺书、保证合同,拟证明被告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为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计息清单,拟证明被告利息只还至2014年12月17日。被告华商物流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商物流公司、禹啟君、尹鹦鹉没有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撤销要求对被告华商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华商物流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禹啟君因承包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期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月利率1.16912%,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被告华商物流公司与原告同日签订《保证合同》为禹啟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尹鹦鹉与被告禹啟君为夫妻关系,同日向原告出具《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禹啟君后,被告禹啟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6日欠付利息66640元。本院认为:被告禹啟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应当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尹鹦鹉与被告禹啟君为夫妻关系,并向原告出具了《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就应对全部贷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华商物流公司股东会决议虽然没有明确担保期限两年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但其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承诺书明确了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故被告华商物流公司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禹啟君、尹鹦鹉偿还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06.664万元及后段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从2015年1月27日计至本金偿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禹啟君、尹鹦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33元,由禹啟君、尹鹦鹉、怀化市华商钢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郭家法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丽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