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英祥、李桂恋与张晶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祥。申请执行人李桂恋。被执行人张晶晶。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分割款300464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77元、申请执行费4486元,以上合计3102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