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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广龙与河北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龙,河北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李广龙。委托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隆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龙与被告河北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广龙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理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