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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尚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尚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颍上,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旺平,孔其律师事务所。被告尚某某,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