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尚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尚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颍上,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旺平,孔其律师事务所。被告尚某某,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