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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田永涛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田永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江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永涛,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江涛,被上诉人田永涛的委托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田永涛依据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故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驻旧鉴评估(2014)车评鉴字第CP176号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意见请求赔偿,但在该评估意见书中,缺乏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更换配件的具体清单及价格的证据,该部分事实不清;2、本案涉及的事故车辆新车购置价269200元,所鉴定的修理费218000元,该车辆已使用两年多,是否有修理价值;3、鉴定费用不是正规发票。上述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