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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新舟鱼粉设备厂与荣成市河口渔业公司鱼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新舟鱼粉设备厂,荣成市河口渔业公司鱼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舟山市新舟鱼粉设备厂。被告荣成市河口渔业公司鱼粉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启波人民陪审员  高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