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杨某1。被告田某。原告杨某1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女孩杨某2。婚前商议男到女家落户。婚后被告未尽到丈夫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因为孩子姓氏等问题听从其家长的意见,多次与我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孩杨某2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田某辩称,我与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女孩杨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被告经常上网,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称有错误可以改正,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缔结婚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