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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王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王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汉族,1999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0317802,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气象路西路二楼203。被执行人王远明,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6410201390,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路。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远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远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资收入250元至本院,提取、扣留限额为13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嘉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