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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希江、左健等与张玉良、赵桂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王希江。原告:左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海斌,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良。系死者张静超之父。被告:赵桂霞。系死者张静超之母。被告:翟凤娇。系死者张静超之妻。被告:张琳鑫。系死者张静超之女。法定代理人:翟凤娇,系张琳鑫之母。被告:迁西县东莲花院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雪丰,乡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东莲花院乡东莲花院村。委托代理人:徐海中,该乡政府法律顾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负责人:李振江,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迁安镇丰庆路388号。委托代理人:郑伟伟,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希江、左键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对被告张玉良、赵桂霞、翟凤娇、张琳鑫、迁西县东莲花院乡人民政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江、左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江、左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韦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吴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