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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执行郭燕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郭燕杰,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885号申请人王峰,男,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北大街46号。被执行人郭燕杰,男,生于1980年8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7组。被执行人屠小红,女,生于19789年11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燕杰、屠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郭燕杰、屠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朝岭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朝岭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朝岭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