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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敏与贺红丽、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贺红丽,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贺红丽,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1976年10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敏与贺红丽、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875号公证书,我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因被执行人贺红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贺红丽、王利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红丽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