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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汉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汉平,无职业。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汉平在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小区90号楼下,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盗得其价值人民币1980元黄鹤牌TDR0210Z电动车1辆。2015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汉平在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小区94号楼下,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盗得其价值人民币2560元的奇蕾牌TDR872Z电动车1辆。2015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汉平在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小区被小区保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汉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54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汉平因盗窃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汉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伊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