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党竹梅与被告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竹梅,董小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商初字第92号原告:党竹梅,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农民。被告:董小茹,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原告党竹梅与被告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党竹梅出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小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30日被告董小茹借我现金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并给我出具了借条。2010年1月27日被告董小茹又借我现金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2014年11月份,因我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小茹立即归还我借款45000元及利息。(25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分算,从2009年9月30日算至款还清为止;2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分算,从2010年1月27日算至款还清为止。)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借条两张用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被告董小茹向原告党竹梅借款25000元;2010年1月27日被告董小茹再次向原告党竹梅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党竹梅现金贰万伍仟元正(2分)董小茹黄伟2009.9.30”;“今借到党竹梅现金贰万元正利息(2分)董小茹黄伟2010.1.27。”借条中的“黄伟”系被告董小茹的丈夫,其名字均由被告董小茹书写。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两笔借款。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庭审审查,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为其书写借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借据要求被告及时归还两笔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借条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这一主张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小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45000元人民币,并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其中25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9月30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月27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董小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的,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