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曹仓柱、马兴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建华,曹仓柱,马兴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建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斌,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仓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马兴刚,男,汉族,无职业,住灯塔市鸡冠山乡。再审申请人胡建华与被申请人曹仓柱、马兴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作出(2012)铁银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胡建华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铁民一终字第0045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胡建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其仍不服并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建华的再审请求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