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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士先与李士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先,李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先,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海沟村。被执行人李士海,男,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农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哈阿农仲案(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李士先申请执行李士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李士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士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占生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