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廊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吴桥某某有限公司、吴桥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吴桥某某有限公司,吴桥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廊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吴桥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住所地:吴桥县。被申请人:吴桥某某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吴桥县。被申请人:胡某某住所:石家庄市和平路。被申请人:张某某住所:石家庄市和平路。申请人廊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桥某某有限公司、吴桥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廊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桥某某有限公司、吴桥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1200万元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振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