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运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盟,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运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5时许,被告人黄运盟窜到桂某市城区旧农机学校附近,通过撬门的方法进入陈瑞东的住宅,盗走陈瑞东的狮龙牌电动车一辆及电饭煲一只。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运盟租住的房屋内扣押了被告人黄运盟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一辆和电饭煲一只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和电饭煲价值分别为848元、55元,合计9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运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失主陈瑞东的陈述,被告人黄运盟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运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运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运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运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