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显英与王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英,王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88-2号原告:王显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英与被告王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王显英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王显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