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与江苏铜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江苏铜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铜山路21号综合楼606室。法定代表人李学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芸,该中心法规科科长。被告江苏铜山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靳长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铜山新区府东路人防世纪大厦9-10。法定代表人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苏铜山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108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